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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遇推脱 追责需保留证据

发布时间:2014-09-12  来源:闽南房产网  

  闽南房产网讯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曾先生与张先生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详细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却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产生纠纷。双方都认为是对方的错,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本期,海都购房帮将关注二手房交易过户环节的注意事项。

 

  案例

  过户手续迟迟未办 当事人各执一词

  去年年初,通过中介,买房人曾先生以10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先生的房子。双方在2013年1月4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当天交付购房定金20万元。房东先将房屋交付给买房人,余款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如果双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没想到,在过户环节双方发生了纠纷。由于房子一直没过户,房东张先生认为是买房人曾先生的原因,要求其负责任。张先生认为,应按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并给予赔偿。而曾先生却称,这完全是张先生的责任。双方各执一词。

  据了解,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张先生尚未取得房产证。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在房东取得房产证后,两周内办理过户手续。

  房东张先生称,房产证在今年4月底已经取得,用书面的形式把通知单贴在曾先生租住的房子,约曾先生5月10日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还通过快递公司向曾先生和中介公司寄去通知。此外,还打电话给中介通知买房人办理过户手续。但曾先生没有前来办理手续。5月15日,张先生还在当地的主流媒体刊登公告,催促曾先生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而曾先生则认为,房东倒打一耙,当时他在外地出差,跟张先生表示大概要在4天后才能回来,让中介联络,约在5月15日前办理手续。对此中介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证实了这一点。中介公司称,当时要推迟几天过户,房东并没有反对,但是约定时间到时,却联系不上房东,只好取消办理过户手续。

  中介公司表示,房东张先生经常拒不接听公司及买方电话,因此中介公司只能受买房人曾先生委托向张先生寄快件,要求房东尽快完成过户手续,但交涉未果,双方至今未完成过户。然而张先生否认拒接电话,并称收到的快递,并不是要求办理过户的内容。

 

  法院

  判定继续履行合同

  这起房产纠纷的争议焦点就是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办理过户手续需要买卖双方诚意配合进行,一方不但要自己积极履行,还要积极创造合理条件让对方能履行。

  本案中,房东主张其多次催促,买房人仍拖延办理过户手续,但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印证房东为双方顺利办理过户手续积极创造条件,而曾先生故意拖延过户。

  同样,买房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自己为双方顺利办理过户手续积极创造条件,而房东故意拖延。双方均有责任,但由于双方的违约行为性质、责任计算及承担方式完全相同,判决各自承担违约责任已无实质意义。由于讼争合同系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自双方签字时已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诚实履行,判定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提醒

  未能办理过户的房子 应办理委托公证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认为,本案双方均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对方存在根本违约。同时,双方均以自己同意履行合同,而对方拒不配合为由提出自己的主张。为此,本案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双方合同目的仍可实现,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符合合同的根本目的。

  叶庆瑞提醒,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相关通知等文书送达地址,在对方拒不履行合同时可以进行催告。为了避免事后扯皮,催告的相关文件最好通过公证送达的形式保全证据。对于卖方产权证书在签订合同时还未办理,需要在卖方产权证书办理后方能办理过户。为避免办证或过户过程中当事人不配合,双方可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公证,将办理一手房产权证及办理过户等手续,由卖方委托买方指定的人员配合办理,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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