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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无法过户 中介公司是否负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4-09-26  来源:闽南房产网  

  闽南房产网讯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张女士购买的房子,由于卖房人的原因不能过户,要求房东按约定赔偿,但房东却认为并非他不履行合同,而是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对此,张女士拨打海都购房帮热线,向本报咨询签订合同到底是不是有效,同时,中介公司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她误工费、继续租房的租金。

 

  房源信息不透明

  中介是否需要担责

  张女士称,今年6月通过房产中介,购买蔡先生的房产,位于市区某小区,总价425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规定,协议签订当日张女士就先支付了5万元定金,10天后一次性付清了剩余房款,张女士和蔡先生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过户时,却被叫停。因为蔡先生出售的房屋是他和前妻的共同财产,要出售转让没有其前妻的同意,不能进行转让,而蔡先生的前妻不同意出售,导致双方的交易未能达成。

  由于办不了过户,当天蔡先生就把收到的购房款全部还给了张女士。张女士表示,根据合同约定,是蔡先生的原因造成房产交易不成,要求蔡先生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双倍定金,但蔡先生不同意。蔡先生认为,并不是自己主观原因要毁约,而是和前妻的共同财产不能过户,签订的购房合同没有其前妻的签字,应是无效合同,同时他本人也及时返还了张女士的购房款。

  合同到底是不是有效呢?张女士向海都购房帮咨询,合同要是有效,蔡先生要按约定赔偿外,作为中介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继续租房的损失和误工费?张女士说,是中介公司没有了解到房源的具体情况,把不能保证过户的房子介绍给她,前前后后花了一个月时间,进行看房、签订合同、办理过户等事情,要是没有中介人员从头到尾的穿针引线,她就不会和蔡先生签订这份《房屋买卖协议》,就不会有交易不成的问题。

 

  双方交易未遂

  与中介无关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表示,根据张女士的陈述,张女士与蔡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蔡先生未按照协议约定与张女士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造成违约不是蔡先生的主观原因,但蔡先生在卖房前就应该知道出售的房子产权所有人并不是他一个人,而是他和前妻的共同财产,在没有取得前妻同意的情况下出售,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即便如蔡先生所主张的合同无效,致使无效的原因在于蔡先生,蔡先生仍应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张女士的损失。

  而房产交易中介公司是为房产买卖双方达成销售与购买的交易活动提供咨询、经纪等服务的人员或机构。房产中介方对买卖房产的双方的违约行为并无法定义务,讼争《房屋买卖协议》中也未约定房产中介方要对双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在得知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协议》时,当日卖房人也已退还全部购房款,所以要求中介负连带责任,赔偿继续租房的租金损失、误工费,缺乏证据,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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