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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买房源非自己看房时所中意的 能换吗?

发布时间:2015-02-06  来源:闽南房产网  

  近日长泰市民吴先生向反映,他去年3月份在某小区楼盘购买了一套房子。吴先生表示,当时房子已经封顶了,还没落架。为了亲眼看到房子的结构,他还让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带他到实地参观。“当时我看了一下,觉得很满意,第二天就签了合同,付了首付,直到今年也一直在按月交月供。”吴先生说道。

 

  吴先生表示,由于去年看房时楼房没有标明楼号和房间号,他也不清楚自己看的房源是不是自己所挑选的房号。可是在今年交房时,他才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子结构和当初看房的不一样。吴先生向售楼部提出异议,但售楼部表示,对照购房合同标示的房号并没有错。

 

  吴先生告诉记者,交付的房子和当时现场查看的房子都在同一栋,只不过一套在1单元,另一套看中的房子在2单元。吴先生称,自己当时没有仔细去询问看中的房子的门牌号是多少,而工作人员也并未告诉他签约的房子不是现场看中的那套。

 

  吴先生找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协商,但工作人员称合同上写明购买的房产房号,和交付的也是同一间,并没有货不对板。房子都已经卖出去了,在房产交易中心已经有了备案,要调整很难。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认为,首先,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当有义务认真核对自己所购房产的房号,特别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更应当认真核对房产平面图。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则最终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所确定的房号进行认定,除非购房者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开发商存在欺诈或隐瞒真相的情形。因此,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核对合同条款内容,包括房产的平面图。

 

  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洪亚斌律师表示,如果吴先生所述真实,当时看的准现房不是现在交付的房子,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这要求吴先生得拿出证据,否则打官司也赢不了。洪亚斌表示,吴先生也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双方互相谅解,自愿解除合同,要是开发商不愿意解除合同,吴先生又没有证据,那吴先生只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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