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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如遇未付款先签收条 买房如遇未付款先签收条

发布时间:2015-02-06  来源:闽南房产网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款的支付方式是许多市民关注的问题。市民黄女士在出售房产的过程中,由于在购房者未付款临时改变了支付方式,部分现金支付、部分则用转账支付,在尾款是否付清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律师提醒,在买房交易过程中,如果遇到未付款先签收条的情况,需保留对方未付款的证据。

 

  购房尾款问题发生扯皮

 

  2013年底,黄女士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先生。双方在中介的见证下,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签订协议约定时,张先生支付了10万元首期购房款,并约定第二期余款于30天内转账支付。为确保双方的权益,在《房产买卖协议》签订当天,黄女士就把房产交付给张先生,同时双方办理了公证手续。黄女士通过公证将所售房屋全权委托给张先生处理,并将公证书和房产证暂放于中介处,等张先生付清购房款后,中介将过户材料交给张先生。

 

  不过,在尾款支付上发生了问题。黄女士要求张先生现金支付1万元,59万元转账支付。但张先生只转账支付59万元,还差1万元未支付,但中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过户的材料给了张先生,目前张先生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而不再支付1万元。因此,黄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张先生支付1万元房款。

 

  不过,张先生则表示自己已经向黄女士全额付清购房款,不存在尚欠1万元的情况。张先生拿出一份黄女士签署的收款收条,明确写明收款人黄女士收到购房款60万元,并补充备注转账59万元至黄女士账户上。张先生说,因当时黄女士临时提出改变支付方式,改为转账支付59万元,1万元改用现金直接支付,收款收条补充备注就是证明,否则中介也不会把过户材料交付给他。

 

  但黄女士还坚持辩称,没有收到1万元尾款。黄女士表示,收款收条是在签合同时就写好的,自己临时改变收款方式,所以在收款收条补充备注转账59万元。而收条给了张先生后,张先生并没有拿1万元现金给她。

 

  收条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黄女士败诉。法院认为,根据调查和常理推断,房产作为金额较大的财产,交易的当事人一般均具有审慎注意的义务。60万元购房尾款金额巨大,原告作为房屋出售方,在还没有全额收到款项的情况下,而将收据交给被告的说法不符合常理和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法院不予采信,驳回原告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认为,收条具有收款凭证的效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实收条中的款项未实际履行。黄女士在60万收条中注明“59万元通过银行转账”,但该注明仅能证实60万元其中59万元的支付方式,但无法证实1万元未实际支付。叶庆瑞律师提醒,市民出具收条时应当谨慎。如果遇到因办理过户等需要先行出具收条的情况时,可要求购房者出具相应未付款的欠条,由出卖人收执,欠条落款出具的时间应在之前签订的收条之后,或能进一步注明之前签订的收条仅用于办理手续之用,实际未支付的事实在欠条中进一步说明清楚,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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