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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新小区装高空探头 守护“头顶安全”

发布时间:2021-10-26  来源:福州晚报  

  近年来,因高空抛物、坠物造成的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如何维权追责成为关注的热点和难题。近日,福清出台《福清市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管控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从10月8日起,福清市新取得用地的住宅项目,在规划设计时应设计高空公共探头。据悉,该举措系福清首创,也是全省首个以文件形式对防止小区高空抛(坠)物作出的规定。

 

  福清:

  新建小区要设高空探头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往往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然而侵害发生后,取证难、维权难,一度成为社会焦点。

 

  为有效防范高空抛物,保护群众“头顶安全”,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制定《细则》,对新出让住宅小区用地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二次装修等环节提出了管控标准。其中针对公寓式住宅建筑(除联体式住宅外)或商住楼公共部分建设标准,《细则》规定:为防止高空抛(坠)物事故的发生,小区内每栋建筑在规划设计时应设计高空公共探头。此外,《细则》还规定,为防止发生高空坠物,设置为独立用地的幼儿园,其用地红线应与周边其他建筑保持6米以上间距。

 

  “安装高空公共探头,是一种技术保障,能解决‘侵害发生后,维权取证难’的问题,从而从源头上杜绝高空抛物现象。”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表示,高空公共探头能对高空抛物过程实施记录,回溯事件原过程,为责任追究提供证据。

 

  上述负责人表示,《细则》对新建住宅小区作出确明规定,对于那些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建议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高空公共探头。

 

  案例:

  男子高空抛垃圾获刑

 

  高空抛物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年以来,我市发生过多起高空抛物案。

 

  今年1月31日晚,省直湖前小区郑先生家的竹竿从高处掉落,砸中邻居王女士的汽车,汽车受损较为严重。郑先生主张车辆的部分损失由车辆保险承担。王女士认为,是“飞”来的竹竿导致车辆受损,是郑先生过失造成的,应由郑先生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双方诉至鼓楼法院。据了解,这是我国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行为民事责任后,福州首例开庭审理的高空抛物案。

 

  5月27日,在福飞南路某小区,临时清洁工许某到业主家中做卫生时,竟然直接将打扫清理出的被子、草席等杂物从7楼业主家阳台的窗户扔下。杂物砸中楼下人行道上停放的一辆小车,据估价维修金额约需4000元。庆幸的是,没有造成人员受伤。事后,许某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五凤派出所刑事立案。

 

  近日,晋安法院审结了晋安辖区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卢某某因将一袋垃圾从21楼高空抛下,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法规

  高空抛物入刑

 

  我国民法典对高空抛物作出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记者 邱泉盛 林春长 王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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