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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137条实施细则征求公众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26  来源:观点地产网  

  第八十一条【抵押登记提交材料】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债权合同中包含有抵押条款的,可以只提供债权合同。

  第八十二条【多次抵押的登记顺序】

  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并依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十三条【一般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一般抵押权变更的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变更的;

  (三)担保范围变更的;

  (四)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五)共有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申请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一般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明。

  第八十四条【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原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八十五条【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一般抵押权消灭的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一般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一般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抵押财产转让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因抵押的不动产转让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一并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和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第八十七条【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基础关系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八十八条【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债权范围变更的;

  (三)最高债权额变更的;

  (四)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

  (五)共有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与身份证明。

  第八十九条【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

  当发生法定或者确定的事由,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从而使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确定最高额抵押担保权的登记。

  第九十条【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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