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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

发布时间:2020-10-26  来源:深圳晚报  

  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复指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此外,答复就“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等问题也做了明确回复。答复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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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四种宅基地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需要注意,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可以得到确权登记。今年5月,自然资源部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以下四种情形的宅基地将无法进行确权登记。

  乱占耕地建造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对于乱占耕地建房的,《通知》明确将其排除在确权登记的范围之外。

  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

  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居住生活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也就是说,不属于村集体的城镇居民不能自行购买农民的房屋。

  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

  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若有农民建造房屋,甚至明显侵入当地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那么房屋将不仅不能确权登记,反而会面临被拆除。

  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主要指建造于集体建设用地上,违规对外出售的房屋。这类房屋虽可能持有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发放的“权利凭证”,但却不具备依法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权登记的资格,无法获得合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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