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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管理办法 限价商品房8年内不得转让

发布时间:2011-04-27  来源: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周边区域同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测定。价格会低于周边均价,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具有厦门市户籍;申请家庭成员在厦无住房;申请人为单身的,须年满30周岁;还要符合厦门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单身者,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含单身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

  已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在申请暂停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且已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由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出具相关证明,视为退出原承租住房,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在限价商品住房交房后60日内,退出原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未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恢复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

  已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但未选房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若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在办理购房手续后15日内撤销原保障性住房申请。

  办法规定,限价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限价房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未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收取违约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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