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不符合公园设计规范、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再乱冠名“某某公园”,在厦门可能会被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草案)》将提交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二审。这意味着,此前一些商品房开发商把自己的楼盘命名为“某某公园”这种行为将不再允许。
各区至少一个全市性综合公园
《草案》提出,厦门各区至少要建设一个全市性的综合公园。各级各类公园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500米。新建居住区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建设社区公园,按照居住组团不少于每人0.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少于每人1平方米、居住区不少于每人1.5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公园。旧城改造区建设社区公园的面积可酌情降低,但是不能低于以上标准的50%。公园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园建设项目立项后,应当公开征集社会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同级民政管理部门意见,确定公园名称,并向社会公布。
与公园无关场所不得冠名“公园”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公园冠名、规范公园内商业配套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厦门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张善美介绍,现在有不少与公园无关的场所,却滥用公园名称,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该对公园名称的命名进行规定,规范相应的程序。为此,法制委建议增加相关的规定:不符合公园设计规范、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不得以公园名称冠名。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公园内禁止建设商业性娱乐场所
遏制公园过度商业化,也是此次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针对这一问题,《草案》明确了公园内允许和禁止设置的商业设施,允许设置快餐店、茶座、咖啡厅、小卖部、游乐等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统一布设,规模与公园设计游人容量相适应;禁止建设餐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等商业经营设施,以及有碍景观或者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在公园内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公园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不得经营烧烤项目;不得从事其他妨碍他人正常活动的行为。
除三种特殊情况车辆禁入公园
一般车辆严禁开进公园,《草案》中明确提出:除三种特殊情况外,禁止车辆进入公园。三种特殊情况是: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护、生产、工程抢险等车辆;经市公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驻园单位公务用车。
此外,以政府投入为主建设的收费公园,对70周岁以上老人、身高1米2以下儿童、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市级以上劳模、残疾人,以及由厦门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组织的在校学生团体活动等,实行免费入园优待,对厦门市全日制在校学生实行半价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