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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业主再购房遇难题:贷不了款 拿不到房产证

发布时间:2013-03-31  来源:  

黄先生签订的房屋认购书和定金收据

  闽南网11月6日讯 昨日,群裕小区的黄女士拨打海都漳州通2050110反映,她1998年购买了群裕小区一套经济适用房,今年打算再购买一套商品房,于是用3万多元下定了群裕小区对面的一套商品房。可现在,她却遭遇两难处境:既买不了房,也拿不回定金。

  漳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市住建局相关文件规定,保障房业主再购商品房时,必须办理保障房相关退出手续。但目前,针对退出保障房如何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尚无具体操作细则,即使业主愿意退出,也尚需等待相关细则出台。

保障房业主:交了定金才知不能购房

  今年9月29日,黄女士的爱人黄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书,并交了3万元定金。隔天,黄女士听一个做房屋中介工作的朋友说,政策上有规定,已经购买了经适房,就不能再买商品房。黄女士赶忙叫丈夫找开发商退定金,并取消订购约定。

  该房产公司的置业顾问张先生表示无法退还定金,建议黄女士找亲属来买下这套房子,才可将定金退还给她,并且期限是到今天(11月6日)。如果黄女士到今天仍找不到人买下这套房子,他们就会没收这笔定金。黄女士找了多位亲戚,但出于各种原因,没有找到合适的购房者。

  既然政策上有相关规定,房产公司为何还让黄先生签订认购书?对此,公司的梁经理解释说,群裕小区也有其他业主去买房,登记的是亲属的名字,他们以为黄先生也属于可以买房的情况,就签订了认购合同。他表示,合同一旦签订,当场生效,不能退定金。

  漳州市芗城区12315投诉台主任陈润晖告诉记者,一般的商业合同中设定的“定金”和“订金”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惩罚性,如果消费者违约,经营者是可以没收定金的,而经营者如果违约,则需要2倍退还定金;“订金”则属合同义务条款,一方违约可退还订金。

保障房业主再购房一律暂缓权属登记

  昨日,漳州市住建局市场监管科陈主任告诉记者,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就可收取定金。黄女士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按照法律,合同是生效的。但因保障房相关政策的影响,陈主任认为两者存在协商的余地。

  “保障房业主再购买商品房,首先会遇到无法按揭贷款的问题。”漳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中心(简称发证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受到政策影响,保障房业主新购商品房无法完成银行抵押按揭,也就意味着贷不了款。

  “发证机关对拥有保障性住房的业主一律暂缓权属登记。要购买新房的保障房业主,除非一次性付款,日后再进行新房的权属登记,否则必须办理保障房的退出手续,才能再购新的商品房。”该负责人同时表示,保障房照顾的是弱势群体,如果业主有能力购买商品房,就应当把保障房退给需要的人,由政府进行回购。黄女士的情况,则是不了解保障房政策所致。

保障房回购和上市交易尚无法执行

  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而满5年的购房者,则应当取得完全产权,才能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对于已购房的家庭,如果还想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待取得完全产权后才能够再次进行交易。

  但事实上,尽管政府之前就出台了保障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的相关管理办法,但针对退出保障房如何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目前尚未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即使保障房业主愿意退出,也无法执行。因此市区尚无一例保障房回购和上市的案例。发证中心负责人表示,要回购和上市还需等待相关细则出台。

  不过,经过协商,房产公司的梁经理表示,今天将请黄先生到场,对他们购房的问题,再次进行沟通协调。(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朱远娥 方锦燕 通讯员 陈润晖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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