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拍卖出让泉州市中心市区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情况
(二)相关要求说明
1、出让地块界址、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文件和相关的红线图,以及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宗地图。
2、2013-8号地块应作为现代物流的商住综合体项目建设用地,并严格按市城乡规划局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泉规函〔2012〕628号)开发建设。该地块的竞得人应在本宗地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鲤城区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履约协议书,并向我局缴纳建设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亿元。
3、2013-8号地块涉及的配套设施的建设要同步进行,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规划、用地手续。
4、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5、竞得人违反上述条件的,出让人将按拍卖文件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符合竞买申请人条件的,除欠缴土地出让金者、已在本市取得合法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者,以及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竞买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在报名期间,如果只有一个竞买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即不设保留价,如果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竞买申请人报名的,即设有保留价。
四、报名与实地踏勘
(一)拍卖地块的有关文件,可于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23日(工作日)到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八楼812室(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索取。
(二)2013-8号号地块的竞买申请人须在2013年4月23日17时30分前(工作日)携带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个人报名为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已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凭证等,到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八楼810室办理报名手续。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23日17时30分前(以我局收到款项的时间为准)。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报名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其竞买资格,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
(三)拍卖地块踏勘时间为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4月18日。需由我局派员陪同实地踏勘的,请提前与我局联系。
五、拍卖时间与地点
1、拍卖时间:2013年4月25日15时。如果竞买人不足3人的,直接转为以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起始价为该宗地的拍卖起始价,挂牌时间为2013年4月26日8时起至2013年5月10日15时止(工作日),挂牌地点: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泉州市地产与矿业权交易中心窗口。摘牌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15时、摘牌地点: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第一会议室。
2、拍卖地点: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第一会议室。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2013-8号地块的竞得人自竞得之日起30日内应缴交宗地成交价总额50%的地价款(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余款自竞得之日起逐月交纳月均之款项并至迟不迟于3个月内交清。
竞得人应当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七、竞得人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清土地出让价款,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由我局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八、开工、竣工时间
2013-8号地块的竞得人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个月内开工,市场物流用地应在1年内竣工并投入使用,其余部分应在3年内竣工。
竞得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或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竞得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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