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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区挂牌出让一商务办公地块 起价18000万元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泉州福房网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和泉州市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委托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挂牌出让泉州市2013-10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标的简介:2013-10号地块位于泉州市丰泽街361号,总用地面积3878.4平方米(合5.8亩),规划用地性质为商务办公用地。出让年限办公50年,规划设计指标为容积率4.0以下,建筑密度30%以下,绿地率30%以上,建筑高度控制在70米以下。该地块的地上建筑物为原市财政办公大楼和附属宿舍楼两栋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4833.21平方米。其中:原市财政办公大楼建筑面积13200.31平方米,附属宿舍楼建筑面积约1632.9平方米。标的以现状为准。
  
二、挂牌起始价为18000万元。其中2013-10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挂牌起始价为7810万元,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挂牌起始价为10190万元。
  
三、交易保证金为5400万元。其中2013-10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保证金为2350万元,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交易保证金为3050万元。

  
四、意向竞买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可报名参与竞买,但欠缴土地出让金者及/或已在泉州市取得合法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者以及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意向竞买人报名时,应承诺交易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并提交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五、特别提示:
  
  (一)本次挂牌采用网上挂牌出让方式(即网络动态报价),包括挂牌阶段(即自由报价阶段)和竞价阶段(即限时报价阶段),竞买人通过网络进行报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方。本项目不设保留价。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竞买,意向竞买人应单独申请竞买。
  
  (三)2013-10号地块的界址、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文件和相关的红线图,以及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宗地图。
  
  (四)鉴于本中心尚未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竞买人,若使用美元或港币支付交易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交易佣金的,须与本中心、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保证金托管及结算协议》,待本中心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后,方可交纳交易保证金。同时,竞买人应承担由于外汇保证金账户未能及时开立所导致的交易保证金不能及时到账的风险。美元或港币的结算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汇率按照支付日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美元或港币对人民币买卖的汇率中间价确定,汇兑损益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五)竞价标的的地上建筑物中有部分楼层(建筑面积约838㎡)已出租。在挂牌成交后,该部分租赁合同,受让方应无条件承接履行完毕,并承担全部履约责任。出租楼层的租金收益在《房屋所有权证》变更之前由泉州市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自《房屋所有权证》变更之日起由受让方享有。

 
六、公告时间:2013年10月15日至2013年11月3日。
  
七、挂牌时间及加价幅度:挂牌时间自2013年11月4日10时至2013年11月19日10时止;加价幅度为200万元。
  
八、交易保证金汇达和报名截止时间:2013年11月15日17时。
  
  意向竞买人应于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15日17时前至本中心(地址:泉州市泉州市妙云街泉州劳动保障大厦十楼)领取《挂牌文件》、办理报名竞价手续。

 

九、看样时间:2013年10月15日至2013年11月15日(工作日)。
  
十、付款方式及期限:

  
  竞价标的的成交价款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部分,受让方应按下列方式分别支付: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受让方应在挂牌成交之日起30日内将首期成交款(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金额的5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定金,自动抵作首期成交款)汇达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指定账户,剩余的成交价款(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金额的50%)受让方应在挂牌成交之日起60日内汇达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的成交价款时,应将成交价款付款凭证复印件提交至本中心。
  
  (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部分:受让方应在挂牌成交之日起30日内将首期成交款(即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成交金额的50%,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定金,自动抵作首期成交款)汇达本中心账户。剩余的成交价款(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成交金额的50%)受让方应在挂牌成交之日起60日内汇达本中心账户。
  
  (三)若受让方不能按时支付成交价款(不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还是地上建筑物所有权部分),自延迟支付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归委托方所有,受让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委托方并可主张违约赔偿。
  
十一、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清成交价款,并按《竞买申请书》的承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并与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涉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变更手续或地上建筑物拆除、改建手续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和新公司自行办理和承担。
  
十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本次挂牌文件。
  
十三、注意事项:意向竞买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后再报名竞买,竞买人一旦报名参与竞价,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和地上建筑物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方式向市产权交易中心咨询。
  
十四、看样、咨询联系人:袁先生、李先生,联系电话:0595-22189025、22189091、13305984025、15392237091。
  
十五、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
  
  泉州市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Ο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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