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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为继承所得 存在无法过户风险

发布时间:2014-08-01  来源:闽南房产网  

  最近,一读者发来信息,称自己想买一套房子,不过这房子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已经过世。其儿子要将这套房子卖出。请问,是不是一定要把原产权证、土地证过户到其儿子名下,才能进行房产买卖?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官宝山表示,遇到这样的情况,最好先让这套房子的继承人办理好房子的继承手续,再进行交易。上官宝山提醒,在购买这类房源时,可能这套房子的继承人是多人,或是原产权人对这套房子的财产分割立过遗嘱。所以,要先明确这套房子到底是不是归其儿子继承。让原产权人的儿子完成继承手续,将房屋变更到其名下,可以降低交易风险。

  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那刚认为,即使这套房子未过户到原产权人的儿子名下,如果原产权人的儿子与这位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份合同也是有效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即使签订购房合同后,发现这套房子因为原产权人的儿子不具备继承权而无法完成过户,购房者也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如果在原产权人之子还未办理完继承手续前,购房者要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合同是有效的,但可能存在无法过户的风险。所以,在合同约定中,需明确约定好无法完成过户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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