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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八条”落地放宽楼市限购 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发布时间:2014-08-11  来源:闽南房产网  

  记者昨日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省住建厅已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共八条,全文已在省住建厅官网挂出。

  根据新规,全省的限购条件将放宽,如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时,按首贷认定;首次购买“学区房”等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可以获得相关政策优惠;意见还明确,福州市、厦门市可以根据本地市场变化情况,调整放宽住房限购措施。新政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福建各市、县政府也可根据此次出台的新政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焦点一

  全省不再限购,取消相关材料限制

  根据新政,在全省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而此前的限购政策规定,福州市以外的户口要在福州五城区买房,必须提供在福州区域内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且只能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家庭购买首套房,在契税方面也有调整,对家庭购买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

  而此前实行限购的福州市、厦门市,也可根据本地市场变化,调整放宽住房限购措施。

 

  焦点二

  二手房偿清贷款后,不计入套数

  此外,住房套数的认定也作出调整,其中,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简而言之,已偿清住房贷款的二手房,将不计入套数认定。

  而根据福州2010年推出的限购政策规定,在福州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不得购房,一次性付清也不例外。业内人士分析,套数认定条件的放宽,也将进一步放开限购。

 

  焦点三

  首次购改善性普通住房,算首套

  新政明确提出,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

  意见还指出,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对首次购买改善性住房等3类刚需购房,予以政策优惠。

  一是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包括从省外引进的专家学者、总部经济企业派驻入闽人员、从省外投靠在闽子女的父母等人员(含境外人员)首次在当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大学毕业生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成年子女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二是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称首改房),包括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优化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

  三是被征迁住户实行货币补偿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而根据意见,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这也意味着,购买“学区房”,也可以按照首套房认定,而按照购首套房的政策,可享受30%的首付款,以及相应的利率优惠。但业内人士指出,如何界定首改房与学区房,还需要更明确的标准。

 

  焦点四

  支持地产企业调整价格,坚决制止“房闹”

  值得注意的是,新政还对商品房的预售价格管理放宽限制,并要求强化合同意识,支持开发商作出价格调整。

  根据意见,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对预售价格变动幅度不进行限制。物价部门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进行备案。意见指出,强化合同意识,严格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形势,相应作出价格调整。地方政府和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房闹”,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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