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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搬走家电 小区物业要负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4-10-22  来源:东南早报  

  租户将一台电视和冰箱都搬走了,业主阿婉(化名)认为,物业没尽到安全看管责任,应当赔偿她的部分损失。

  阿婉因到外省做生意,将一处高档套房租给阿耀(化名)使用,每月租金4000元,为期一年。套房里家电一应俱全。因为该套房系自己以前居住的,因此所有的家电都是进口货,一台立式空调和一台大彩电,均价值上万元。

  上个月,阿婉从外省回来,到租房一看,傻眼了,套房里所有家电都被搬个精光。她打租户的电话,也打不通了。报警后,民警查到,阿耀当初租房子时提供的资料是假的。从小区物业监控看到,阿耀堂而皇之地叫来一辆货车将电器全部搬走了。“你们怎么不问问,就让人把东西从小区载走了。”阿婉气愤不已。物业解释称,以为阿耀就是业主。

  阿婉说,该小区是封闭式管理,非常严格,她也按时交纳物业费。但阿耀能叫来货车把她的东西载走,说明物业管理很不负责任,她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却遭到拒绝。

 

 

 

  “请问,物业应该赔偿我的损失吗?”阿婉向律师请教。

  刘惠阳律师:一般来说,小区物业公司是负责小区内的公共区域管理,因此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是否需要赔偿你的损失,关键是看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若在该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过程中,对于从小区内往外搬运财物等行为应当进行监督,而物业公司又未尽到监督责任,则适用于《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如果小区的物业人员在执勤和巡逻工作、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监控录像服务、防盗设施等方面达不到服务合同的要求或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失误,则应根据其过错对小区失窃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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