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房产网讯 今年1月,王先生通过中介,购买了市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总价140万元。王先生与卖主黄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30万元。但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时,王先生才知道该房产一年前已被法院冻结,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黄先生构成诈骗罪,并退还购房款。王先生认为,在此次交易中,中介公司要为自己的损失负责,赔偿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费并返还中介手续费。那么,房产中介公司到底要不要承担这样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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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遇诈骗讨要中介费
王先生表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卖主黄先生并没有告知他诉讼的房产因欠银行贷款,已被法院冻结的事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而中介公司作为诉讼房屋的交易代理人,王先生认为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导致他陷入了欺诈案件。王先生认为,中介公司应当赔偿支付的中介费及办理按揭手续的费用。
中介公司辩称,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只要促成合同成立,就有权获得居间报酬。而本案中介公司促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中介公司有权按《居间确认书》、《交易服务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王先生无权要求返还。而本案中,房东存在欺诈行为,作为中介公司并不知情,在开展业务时,无法对黄先生的资金情况、是否对外负有债务及是否被他人起诉等事实进行调查。中介公司只有在实施了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才无权要求支付居间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介应如实告知房屋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出卖人实施合同诈骗罪而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把已经被冻结的房产介绍买房人,虽然促成了合同成立,但买房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公平原则,中介公司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判决中介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居间报酬15000元。而关于王先生主张的银行按揭贷款办理手续支出费用等损失,因本案房屋交易无法实现是出卖人合同诈骗罪所导致,法院不支持。
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洪亚斌律师认为,本案中,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买卖的中介机构,依法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负有一定义务详细了解、查明出卖方房屋的真实情况,并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协助王先生防范交易房屋所存在的风险。但中介公司在履行居间事务过程中,对讼争房屋真实的按揭欠款数额、是否存在涉诉事宜等权利瑕疵未能如实报告,未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虽然中介公司促成了合同成立,但王先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见,中介公司对出售的房产未尽责审查,也未如实向买房人报告,其居间事务存在瑕疵,违反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