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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买房损失 保留交易证据是关键

发布时间:2014-11-21  来源:闽南房产网  

  闽南房产网讯 李女士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签了合同,付了定金,没想到房东却反悔不想卖房。让李女士气愤的是,房东不但不想承担违约责任,还咬定是李女士违约,不返还定金。遇到这样的情况,李女士暗自庆幸自己多留了个心眼,保留了双方协商时的短信记录。

 

避免买房损失 保留交易证据是关键

 

  办完银行按揭房东突然不卖房

 

  李女士诉称,今年初经房产中介介绍,向林先生购买芗城区江滨花园一套房产,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书》。根据协议,李女士先向林先生支付了10000元定金,双方约定在签订协议后十日内林先生将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李女士支付首期购房款。在支付完首期购房款后,李女士向银行办理抵押转按揭贷款。协议中还约定了违约者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可是,据李女士介绍,定金支付后,林先生担心自己会因为银行贷款审批问题承担不必要的风险,以先办理银行转按揭贷款手续为由,提议延迟办理产权过户。然而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林先生却不卖房子了。对此,李女士认为房子不卖可以,但林先生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她支付的定金,共20000元,同时承担办理按揭手续的费用6000多元。

 

  但林先生认为,他并没有违约。根据协议的约定李女士要在协议签订之日十天内支付首付款,但李女士并没有支付该款项,违约在先,无权要回定金,存在的损失也要李女士自行承担。林先生不承认提出先办理转按揭手续,延迟办理产权过户的说法。

 

  短信记录成追责依据

 

  经法院审理判决,林先生要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双倍的定金。而判定林先生违约依据的是李女士提供的短信协商记录。经法院查明,原告李女士在协议签订一个周时,以短信的方式催促被告林先生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林先生回复其女婿不同意出卖本案讼争房屋。该短信内容完整,双方身份明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原告发短信催促被告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等行为,被告回复因女婿不同意出卖,明确拒绝履行,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但李女士要求林先生赔偿办理银行按揭的损失不予支持。

 

  交易过程尽量保留证据

 

  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洪亚斌律师认为,要是李女士没有保留短信的协商交流记录,结果就完全不同。本案约定是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法院判定哪一方违约,需要从证据方面入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证据规则,合同履行义务一方应有举证责任,因双方在履行协助过户及交付首付款方面都未履行,双方就应为自己未履行的免责事由举证证明,若李女士没有保留短信的协商交流记录,则法院对本案这种同时履行事项无法判断哪方违约在先,只能认定双方都违约。因李女士提起诉讼,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无法证明对方违约在先情况下,李女士起诉要求林先生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洪亚斌表示,打官司事实上主要是打“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双方的一切往来痕迹最好能用证据固定下来,如双方协议书、收条等书证;来往记录的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协商过程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在场第三方的证人证言……最好能及时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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