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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中介伪造房产证 骗取购房款25万

发布时间:2016-10-11  来源:东南早报  

  今年26岁的泉港人郭某,作为房产中介公司人员,收取客户25万元首付购房款后,将钱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在客户追款下,还制造了一份自家的假房产证作为还款抵押。日前,郭某因合同诈骗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泉港人民法院判刑。

 

  郭某原本在泉港区经营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去年9月6日,柳先生和蔡先生在郭某公司的牵线下,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由蔡先生将其位于泉港区的一处房产卖给柳先生,双方约定购房款为47万余元,具体付款方式为柳先生支付定金5万元,并于当年9月30日前再支付20万元首付款,剩余的款项向银行申请贷款。

 

  随后,柳先生提出他并不认识蔡先生,不放心提前将房款付给他,郭某便以中介的身份,向柳先生提出由他代收房款,并负责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柳先生欣然同意。当天,柳先生就将5万元汇至郭某的银行账户。几天后,郭某告诉柳先生可以办理银行贷款还款手续了,让柳先生汇款。柳先生再次通过转账的方式将20万元购房款汇至郭某的银行账户。郭某拿到25万元后,并没有去办理贷款手续,而是将钱拿去偿还自己所欠的债务以及赌博,事后还将手机关机躲了起来。

 

  去年9月底,在柳先生找到郭某后一再要求还款的情况下,郭某拿着一本声称是自己房子的房产证,交给柳先生作为还款担保。不过柳先生经查询发现该房产证是假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这本假房产证是郭某于2015年1月让他人伪造的房产证。

 

  日前,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计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郭某向他人提供信息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并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5万元。 (记者许小程 通讯员陈碧梧 庄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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