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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新规今起实施 试行期两年

发布时间:2017-07-06  来源:泉州网  

  泉州市今起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新规——

­  房屋交易资金可放心“托管”

 

­  存量房,即俗称的二手房。由于交易双方互不了解,或者房产本身潜在隐患,近几年,泉州市市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一些房产交易纠纷屡见不鲜,如房价上涨、卖方迟迟不愿成交,交易过程中遇司法查封,交易后因水、电、入户等问题交接未清导致购房尾款滞留在中介等,交易资金的风险问题日益突出。

­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继推行存量房网上签约、要求中心市区房产中介须先备案后执业之后,又针对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定了《暂行规定》,今日起开始实施,试行期两年。今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将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对存量房交易资金交存、支付实施监督管理。这就意味着,市民买卖存量房,交易过程将更加规范、资金更加安全。

 

­  资金交存和使用均通过监管账户进行

 

­  目前,在我市买卖二手房一般有两种交易方式,一是买卖双方自行交易,二是将交易资金委托中介管理。

­  根据《暂行规定》,委托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交易资金监管实行全额监管,交存和使用均应通过监管账户进行,属于按揭贷款的贷款资金可以申请免予监管,中介机构、房屋置业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  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申请存量房交易资金免予监管,在办理存量房转让备案时应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自行成交声明中声明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并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

­  《暂行规定》同时明确,监管账户内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  主管部门择优开设监管账户

 

­  房地产主管部门将择优选择经营信誉优、服务质量好、贷款利率低的商业银行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并在房产交易大厅等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和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

­  监管账户只能用于交易资金的存储支付,不得支取现金。多个账户时,交易双方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一家专用账户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  监管银行应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与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及时互通共享,确保办理业务连续安全便捷。

­  《暂行规定》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先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再根据买房人全额支付或按揭贷款等实际情况,按相应流程交存交易资金。之后,买房人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监管资金入账回单,经确认足额存入后,由监管机构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

­  完成以上步骤后,交易双方当事人再办理转让备案,最后划转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监管银行按照通知单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划转。发生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等情形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监管机构申请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依规退回资金。

(记者 谢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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