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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维修 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发布时间:2020-08-20  来源:晋江经济报  

  承租房屋过程中,房屋损坏情形时有出现,在此情形下承租人通常会联系出租人要求出租人及时进行维修。但是,现实生活中也存在承租人自己导致的房屋损坏要求出租人予以维修的情形。在房屋租赁合同对维修义务未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往往会出现双方对维修义务承担问题的扯皮现象,既不利于承租人生活的便利,也不利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系的维护。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康萍萍介绍,对于维修义务的承担主体,《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延续了《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关于出租人维修义务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同时,对于因承租人己方过错导致的房屋损坏情形,《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也进行了明确:“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上述条款的出台,有利于出租人避免承担因承租方过错而支出不必要的维修费用,避免双方扯皮现象的出现,体现了公平原则。”康萍萍介绍。

  对于房屋租赁中维修义务的承担问题,康萍萍建议,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先行明确约定,并对“承租人过错”的情形进行列举明确,避免双方后期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和矛盾。

  解读《民法典》系列:租房损坏到底该谁维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月1日,新华社全文播发这部法律,宣告“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那么,在民法典时代,关于房地产行业的问题有何亮点,又将带来哪些影响呢?从本期起,本报将特别邀请专业律师,对民法典当中和房地产息息相关的条款进行解读。

  (记者 张清清 陈青松 通讯员 张瑞珏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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