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是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物业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近日,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通知》,明确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的前置条件、备案材料及具体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活动。《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15日。
《通知》要求,新建物业需满足8项条件方可实施承接查验,具体包括:一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多部门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并备案。二是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建成,供水、供电、供气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是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建成。四是道路、绿地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五是物业服务用房落实到位,分期开发项目若规划位置不在本期移交范围,建设单位需先行提供临时用房。六是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七是物业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八是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工作。承接查验内容涵盖竣工验收资料、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技术资料、准许使用文件、质量保修和使用说明文件、共有房屋清册等七类相关资料,以及基础、承重墙体等共用部位和电梯、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查验,建设单位需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和物业管理协会或专业机构参与见证和监督。现场查验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形成书面记录,经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允许业主查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查验发现问题,建设单位及时整改,与相关人员商定时间复验。查验结果确认后,签订承接查验协议,约定相关事项,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建设单位组织复验。查验完成后,进行物业及资料交接,形成书面记录,未整改落实的物业不得移交。分期开发项目可分期承接查验,最后一期办理整体交接手续。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业主权益,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缺陷物业造成业主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共同担责。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需移交档案。(记者谢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