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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安置小区管理有章可循 将补贴物业服务费

发布时间:2016-02-28  来源:石狮日报  

  近日,市政府印发《石狮市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此举意味着备受拆迁安置群众关注的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有章可循了。根据暂行规定,市财政将对安置房物业服务费给予适当补贴,业主回迁,市财政分别按60%、40%、20%连续三年补贴物业服务费,第四年开始由被征收人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自行缴纳。

 

  暂行规定分为总则、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物业交付、物业管理与服务、物业使用与维护、物业服务收费及补助、附则六个部分,对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为落实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将建立街道(镇)、社区(村)、业主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交付前一个月,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业主代表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代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牵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小区管理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管理。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物业服务由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由专门管理机构,在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选聘有资质、诚信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鼓励街道(镇)自行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根据暂行规定,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等级统一按《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三级标准执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物业服务费减半收取。市财政将对安置房物业服务费给予适当补贴。回迁第一年补贴业主应交物业费的60%,第二年补贴业主应交物业费的40%,第三年补贴业主应交物业费的20%,第四年开始由被征收人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自行缴纳。对因业主无正当理由未缴交自付部分物业费,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向法院起诉,业主为过错方的,取消物业费政府补贴部分,业主应自行全额缴纳物业费。

 

  此外,暂行规定还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小区后,市政府按小区计容建筑面积向街道(镇)拨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启动资金。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10万元给予补贴,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到20 万平方米的,按15万元给予补贴,计容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按20万元给予补贴,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分户验收、前期介入、承接查验等工作。

 

  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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