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石狮市委常委会和市长办公会研究,《石狮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第二批分配工作方案》17日正式出炉。今天,市住房分配工作组在本报全文公布该方案(详见五版),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石狮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第二批分配工作方案》总体延续了首批分配方案的内容、框架,确定的供应对象仍为2011年12月31日之前户籍在石狮市区凤里、湖滨、灵秀、宝盖等4个镇(街道)辖区,且在本市连续居住5年以上常住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时户籍在本市。与首批分配方案相比,第二批分配方案申购条件有所放宽,主要体现在:
一是申购对象家庭收入标准有所放宽。首批分配方案要求申购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960元以下,现提高到了14400元以下。同时,对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残疾人士的(须提供二级及以上残疾证,不包括聋哑人士),可在其家庭年收入中再提高5000元。
二是放宽了享有回批地的有关政策限制。首批分配方案规定凡享有回批地的家庭一律不得申购,现规定,对2007年元月1日前分得回批地,且人均分得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人均分得土地款不超过5万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第二批分配保障范围。
同时,第二批分配方案也明确规定了五种不纳入申请范围的情况:一是享有宅基地或属于拆迁未安置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有在国外及港、澳、台务工者(包含劳务输出、学习、经商);三是拥有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动车辆(10万元以上)、非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者;四是分户独立户不满3年者,离异不满2年者,5年内有进行过房产交易者;五是家庭已购买过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或由于各种原因目前还未办理房改及产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
据悉,市经适房第二批分配申请审核程序与首批基本相同。下周一起,符合条件的两镇两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到所在村居领取申请表。
石狮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第二批分配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规范石狮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分配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石狮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狮政综〔2007〕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确保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分配工作规范运作和顺利进行,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市住房分配工作组(含资审查组和监督组),挂靠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负责受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及选房售房等具体工作。
二、供应对象及申购条件
(一)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供应对象鉴于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分布在各镇(街道),在考虑居民生活、就业问题及目前房源紧张、财政资金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采取分批分阶段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办法,先解决市区凤里、湖滨、灵秀、宝盖等4个镇(街道)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他沿海5镇根据目前各自保障户数,就地建设保障性住房,以便于保障对象进行就地安置,减轻其生活负担,市政府在建设用地上实行划拨供应,并在资金方面给予适当补助。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优先保障市区凤里、湖滨、灵秀、宝盖等4个镇(街道)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市区凤里、湖滨、灵秀、宝盖等4个镇(街道)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供应对象为2011年12月31日之前户籍在石狮市区凤里、湖滨、灵秀、宝盖等4个镇(街道)辖区,且在本市连续居住5年以上常住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时户籍在本市。
(二)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申购条件
1、申购家庭收入标准为上一年度年可支配收入总和低于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400元以下乘以每户常住人口。
2、自有私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3、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未依法履行义务者不得申请。
4、享有回批地的须是在2007年元月1日前分得的回批地,且人均分得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人均分得土地款不超过5万元。
5、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残疾人士的(须提供二级及以上残疾证,不包括聋哑人士),可在其家庭年收入中提高5000元。
(三)含有以下条件者不纳入申请范围
1、享有宅基地或属于拆迁未安置家庭。
2、家庭成员有在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务工者(包含劳务输出、学习、经商)。
3、拥有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动车辆(10万元以上)、非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者。
4、分户独立户不满3年者,离异不满2年者,5年内有进行过房产交易者。
5、家庭已购买过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或由于各种原因目前还未办理房改及产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
三、申请审核程序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购买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包括领取申请表、申请、审核、公示四个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领取表格
1、宣传发动:市住房分配工作组制定申请、审核、公示、分配日程安排计划,并通过本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应按照市住房分配工作组统一部署,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发放表格:所有申请购房对象统一在规定时间内到各村、居、(镇)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取《石狮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购买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购对象应当详细了解填表内容及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
申请购买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应由申请对象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由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单位签字盖章后,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提交市住房分配工作组。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所有申请材料及复印件全部采用A4纸张。申请对象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购买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申请表一式三份;
(2)公安部门出示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含家庭全体成员)一份;
(3)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夫妻结婚证(如离婚则应提供相应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家庭住房情况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家庭所有成员年收入证明一份。
(三)审核
1、受理:各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要对所涉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由所在镇(街道)把初审合格并盖章签署意见的全部申请资料报送市住房分配工作组。
2、审核:市住房分配工作组接到申请资料后,由审核小组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核组书面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审核组应在石狮日报及申请对象所在镇(街道)、村居会(社区居委会)、单位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住房分配工作组予以登记。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分配监督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复查复核,确属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取消其申购资格。
四、分配方法
(一)分配原则
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分配遵循“个人如实申请、严格审核、公开监督、违规必纠”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分配方法
经审核,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信息输入电脑后,采用公开摇号的方法,进行摇号确定准购者和选房顺序号。
1、入围摇号。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按随机摇号方式分批产生入围准购对象,每位申购对象只能参与一次入围摇号。摇号选房工作由市住房分配工作组组织举行,申购人代表现场全程监督,并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市住房分配工作组当场公布摇号结果,并在3天内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2、选房顺序摇号。经公示无异议的入围对象选房顺序号按随机摇号方式产生,入围对象分批进行第二次摇号,摇取选房顺序号码,并发给准购卡。摇号结果由市住房分配工作组将申购人的身份证号及对应的选房顺序号列表提交售房单位,售房单位应严格按选房顺序和相应房源依次选房销售,并接受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监督。申购者因故放弃购买的,所持有的选房顺序号作废,并由下一顺序号依次递补。
五、选房
(一)正式销售前,售房单位应提前5天通知已确认的准购者看房。
(二)售房单位根据选房顺序号制定选房售房时间表,明确每位准购者办理选购住房手续的时间,并把售房时间表分发给每位准购者。
(三)准购者依照选房售房时间表,根据自己的选房顺序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售楼处选房定位并办妥选房手续;若在选房规定时间内未到场办理选房手续的准购者,则按自动放弃购买处理。
(四)售房单位应将供选购的住房套型、面积、位置、价格详细情况张贴公布。准购者选定所购住房后,应在房源图纸相应位置写上选房顺序号并签名确认。
六、购房
购房对象凭身份证、准购卡和已选房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住房分配工作组指定的售房单位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并交清购房款项,经市住房分配工作组审查后,所有购房材料由售房单位统一报送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备案,办理产权证书。若在售房规定时间内未到场办理购房手续的,则按自动放弃购买处理。
七、售后管理
(一)购买市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房产登记交易部门不得给予办理房产交易登记。购房人因各种原因需退出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原售房价款扣除折旧(年折旧率2%)后回购,另行分配。
(二)已购买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停止享受廉租补贴待遇。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上应当注记以下内容:1、经济适用住房;2、土地性质:行政划拨;3、不得出售、出租、出借;4、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八、监督管理
(一)申购人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取消购房资格,并追回已购住房,无息退回购房款,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属党员、公职人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房产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审核分配、发售及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