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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住宅小区开民宿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草案)》提交一审

发布时间:2019-06-27  来源:海西晨报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厦门现有的旅游管理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旅游发展的要求。在昨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张权介绍,本次立法主要针对民宿规范管理、“不合理低价游”、导游执业规范、旅游公共服务等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同时,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权限,切实推动旅游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履职尽责,避免监督管理空白。

  此外,提出了促进住宿业发展和“减负”的举措,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出了建立厦台旅游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放宽台湾同胞在厦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台湾导游、领队在厦换证执业等。

 

  建立民宿信用管理制度

 

  小岛、海风、民宿,是不少外来游客对厦门的第一印象。民宿建筑物不合法是制约民宿合法落地的最大障碍,目前厦门申报民宿的建筑很多因为建筑用地、消防等问题无法取得相关证照。为此,《条例(草案)》对民宿的开办、经营以及监管等内容进行了制度设计。

  首先,对民宿概念进行界定,实行特殊区域管理,禁止在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内开展民宿经营活动,允许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由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次,开办民宿实行备案制,即符合条件的民宿经营者依法取得商事登记后,到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建设、住房、旅游等相关部门,由公安机关接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无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并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和民宿经营失信主体名单,对失信民宿经营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此外,对既有民宿的管理也作了相应规定,即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开展经营活动的民宿,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开办条件,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整改仍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不合理低价游”将有规范

 

  《条例(草案)》还对几类旅游活动和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旅行社、景区、宾馆饭店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不得使用超越评定的或者未获得的质量等级、星级进行宣传和经营,误导旅游者。同时,规定不得擅自使用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票务中心等虚假名义招揽旅游者。

  “不合理低价游”旅游购物的规范也是此次立法的一个重点。《条例(草案)》规定了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可以安排旅游者到当地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合法旅游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物的,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旅行社未经协商,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或者安排旅游者到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旅游购物场所购物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同时,《条例(草案)》对导游执业行为也进行了规范,并探索建立讲解员制度。(晨报记者 蔡樱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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