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严厉打击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z2018?{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严厉打击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伪造证件、合同、票据和私刻公章等均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违规提取资金的,我中心将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三、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在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过程中涉嫌伪造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我中心将依法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四、我中心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且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办理相关业务前,可登录中心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查询办事指南,或致电12329服务热线电话咨询,通过正规、合法渠道办理业务,谨防受骗。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不良中介机构和个人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29。
特此通告。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