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套房产的过户问题,近日,阿秀和公婆闹上了公堂,称位于厦门和通里的那套房子,只是“借用”丈夫阿袁父母的名义买的,首付和按揭也都是他们夫妻俩承担的,因此要求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和丈夫名下。
然而,不但阿秀的公婆不同意,丈夫阿袁也不配合阿秀办理房子过户手续。阿秀认为,阿袁及其父母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三人告上法庭。
阿秀:房子属自己和丈夫
法庭上阿秀称,当时她和阿袁商量着要买和通里的房子,但因为他们名下已有一套房产,购买二套房时首付款较高,银行的按揭贷款利率也会提高。为了降低购房成本,当时阿袁建议将这套房子先登记在他父母亲名下,阿秀听完也就同意了。
阿秀表示,当时从看房、买房到过户,都是他们夫妻俩去的,定金、首付款也都是她和丈夫付的。之后只是以公公的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负责偿还按揭贷款的也是她和丈夫阿袁。因此,这套争议的房子应属于她和丈夫。
公婆:只是授权儿子代买
对于阿秀的说法,阿袁的父亲表示,因为希望退休以后可以来厦门和儿子一家同住,2012年他和老伴决定买下和通里的房子,但由于人在外地,他们特地到老家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将买房的相关事宜经公证授权委托给儿子阿袁代为办理。儿媳阿秀自始至终都非常清楚这套房子属于公婆,从来没有挂名一说。
阿袁父亲还称,阿秀自女儿出生后就没再出去工作,一家三口日常开支、小孩教育、保险等开销很大。前几年,儿子还买了两部车、一套位于角美的房产,每月都有高额的房贷、车贷要付,经济压力相当大,加上儿子工资并不高,所以,儿子儿媳绝无出资购买这套房子的经济能力和支付按揭贷款的可能。
法院:阿秀讼争缺乏证据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讼争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阿袁父母。阿秀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房产是其和阿袁以阿袁父母名义购买的,且双方均未与阿袁父母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阿秀亦没有证据证明该讼争房产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
为此,湖里法院认为,阿秀关于确认讼争房产为其与阿袁所有,阿袁及其父母应立即配合阿秀办理讼争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湖里法院一审依法驳回阿秀全部诉讼请求。
(白斌斌 通讯员 湖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