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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骗债权人签字解封房产 得房款208万却不还钱

发布时间:2020-06-19  来源:厦门日报  

  被执行人假装和解,骗取申请执行人的信任,同意解除被法院查封的房产。等房产解封后,再迅速卖掉房产得款208万元,却连30多万元债务都不归还。近日,同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8年5月14日,同安法院对朱某欠张某债务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朱某应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偿还张某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审理期间,朱某名下一套房产被法院裁定查封。

 

  同年6月3日,朱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3日内先归还张某本金2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其余的债务于2019年2月15日之前还清。3天后,张某收到30万元,随后便向同安法院申请解除朱某名下被查封的房产。

 

  可没想到的是,朱某还完30万元后,就玩起了失踪。2019年2月19日,由于朱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张某遂向同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同安法院发现朱某名下已无可执行财产。

 

  原来,早在2018年5月14日同安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朱某就谋划着卖房,并收下案外人孙某的购房定金5万元。同年6月,朱某假意与张某签署和解协议,实际上却在上述房产被法院解封后,迅速将房子以20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所得售房款除了70万元用于清偿房屋抵押贷款外,余款全部用于自己花销,对尚欠张某的债务不闻不问。

 

  2019年12月11日,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朱某与张某在庭外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

 

  同安法院认为,朱某通过和解使申请执行人同意解封被查封的财产,之后自行变卖解封财产又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朱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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