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公布之日起至6月2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8,电话:2893032,传真:2893012)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xmrdcjw@xmrd.gov.cn。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自2011年6月起实施至今。修正案草案共有8条,对现行规定作了部分修改。比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有所变化,删除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这一项。调整了关于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相关规定,修正案草案第15条修改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经与会业主依法表决通过,但不足法定票数的,可以将会议表决事项及表决情况书面送达未与会业主。未与会业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回复。规定期满,应当将未与会业主回复情况进行公告。未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与会多数业主表决意见。”
此外,还提高了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若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业主清册、物业总建筑面积、各独立产权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及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资料,并且逾期不改的,罚款从现行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调整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记者 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