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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布新政 企事业单位可自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发布时间:2021-07-29  来源:海峡导报  

  为了让更多新市民、青年人留“厦”来,厦门将鼓励村镇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将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日前,厦门市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以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租房需求。

 

  多渠道扩大

  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厦门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

 

  《意见》明确,由政府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通过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

 

  其中,进一步加快推进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集中区、交通枢纽区周边的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通过自建、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支持市区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产业园区

  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此外,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新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意见》还提出,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记者 沈华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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