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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体建设用地 不得开发房地产

发布时间:2024-08-06  来源:海西晨报  

  为加强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利用及翻建审批管理,加快闲置集体房屋盘活,近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厦门市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利用及翻建审批管理办法》。

 

  按照《办法》,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在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内改扩建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地类型、控制性高度、乡村风貌以及建筑安全、环保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对依法登记的集体用地闲置公房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保鲜存储、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无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记者 叶子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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