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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涨价协议 物业不让交房

发布时间:2014-07-14  来源:闽南房产网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小区住宅物业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9元收取,可交房时,却被物业公司要求签补充协议,按1.2元的标准收取。漳州市区永鸿三湘城13幢业主李先生不同意,被物业拒绝办理交房。昨天,李先生向记者反映此事,李先生认为,既然合同有约定,就必须按照合同执行,物业公司突然涨物业费没有道理。

  【业主】

  反对物业费涨价 物业拒绝交房

  永鸿三湘城位于市区金峰北路和胜利西路交会处。该小区13幢8楼业主李先生说,2012年5月14日,他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购房合同附带了开发商漳州永鸿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源鸿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若物业费需调整,调整幅度依据2007年出台的《漳州市物价局、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布漳州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标准的通知》执行,该小区住宅物业费按二级物业服务0.9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本合同期限至少三年,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这就意味着,交房后至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新的合同前,我们的物业费都应按照0.9元来交。”李先生说。

  可是,一周前,李先生前去办理交房时,现场的物业工作人员要求他签一份补充协议,物业费按1.2元收取。李先生坚持要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0.9元,物业不同意,随后拒绝让李先生办理交房。

  【物业】

  新指导价出台 应按新标准收取

  昨天,源鸿物业总经理朱旗介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二级服务物业费0.9元/平方米·月,是按照2007年漳州政府部门的指导价收取的,新的政府指导价于2012年5月1日正式执行,新规规定,三级服务物业费收费基准价为1.2元/平方米·月,二级服务物业费收费基准价为1.5元/平方米·月。朱旗说,新的指导价出台,旧的指导价就自动废止,物业公司当然按新的指导价来收取。并且,按1.2元的标准收费之前,已有征得“双过半”业主同意(13幢至20幢的业主共450户左右,约300户已同意)。他表示,将派人和业主李先生进行协商解决。

  漳州市物管站一名工作人员称,物业公司想涨物业费,必须事先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报送物价、房管部门报备后才能实施。若有按规定走流程,物业公司可在指导范围内自动涨价。

  【律师】

  物业公司违约

  业主可起诉

  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文都律师说,新的物业费指导价于2012年5月1日起就执行了,而购房合同是当年5月14日才签订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明显疏忽了新政策出台这回事,没有对合同内容及时更新,才导致了这个结果。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里并没有明确约定,当政府出台新政策时应按照新标准收取物业费,物业费就应按之前合同约定的0.9元收取。物业公司明显违约,业主可到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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