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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不写房号 写“北边南边”可能是陷阱

发布时间:2014-08-13  来源:长江商报  

  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为“A栋一单元六层北边”,收房时发现六层北边有两套房屋,一套已有人居住,一套被开发商股东之一易某占有。7年来,购房者舒某想尽办法仍未要到房子,遂起诉到法院。近日,法院判决,易某占有的房屋归舒某所有。

  2007年6月,舒某看中了新洲城区夏利苑小区一套房屋,在售楼部,他从开发商大股东阮某手中买下这套房屋,舒某当即付房款4.58万元,约定余款在办理产权证后一次性付清。

  舒某万万没想到,合同中“房屋为A栋一单元六层北边”这句话,为他买房埋下祸根,因为北边有两套房屋。

  舒某称,他领取钥匙准备装修入住时发现,该房屋已被吏某入住。原来,早在2006年10月,阮某就将房屋卖给了吏某。

  纠缠一段时间后,阮某答复,吏某隔壁一套房屋可调剂给舒某,并称该套房屋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然而,该套房屋已被开发商股东之一的易某占有。

  易某称,阮某卖房属个人行为,他占有的不是争议房屋。舒某与易某发生过几次相互撬门锁行为,结果还是拿不到房子。找其他几名股东协商,也未果。

  去年7月,舒某向新洲法院起诉,要求阮某交房并办理产权手续,否则全额退款,并赔偿因房价上涨所致的损失20万元。

  法院调查了解到,2005年,阮某、刘某、汪某和易某四人合伙开发新洲城区夏利苑小区,阮某、刘某系大股东。四合伙人对建设该小区的相关账目未进行结算。法院认为,阮某卖房给舒某合同有效,舒某交房的诉求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因合同标识不清,阮某和舒某均认定合同约定的是易某占有房屋。近日,法院判决,易某占有的房屋归舒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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