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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引发纠纷 房子抵押借款被卖

发布时间:2015-01-09  来源:闽南房产网  

  2014年初,林女士才知道自己的房子被人给卖了。原来,林女士因需要资金周转向邹先生借款,并以房子做担保。没想到,邹先生将她的房产卖出。近日,林女士向法院起诉,想要回自己的房子。

 

  借贷抵押的房产被卖

 

  林女士称,她在2010年向邹先生借款。她以自己的房产做担保,并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约定没有按时还款,邹先生有权以代理人的名义代为办理该房产的相关手续,具体代理权限及范围包括代为出售该房产等。办理了委托公证后,林女士把房产两证交付给了邹先生。

 

  林女士认为,办理房产的相关委托公证,就是为了让对方放心,没想到房子在2011年就被邹先生卖给其亲戚苏先生。凭林女士签过字的公证书,2011年7月,苏先生拿到了土地房屋权证。当时,林女士还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可产权却已经成了别人的。

 

  林女士认为,当初签订委托,是为了还借款的担保,并不是委托邹先生处置该诉讼房产,而且房产出售自己并不知情,邹先生和苏先生发生的房产交易,是恶意串通行为,签订的购房合同应是无效合同,向法院请求要回自己的房产。

 

  不过,邹先生却认为,林女士借的款项至今还没还清,根据委托公证书,他有权处理林女士作为担保的房子。而买方苏先生表示,他与房产代理人邹先生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苏先生表示,为取得讼争房屋及车位支付了合理价格,系善意取得,并提供了购房的收款收据。

 

  不是善意取得购房合同无效

 

  法院经过调查,判定邹先生和苏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要求被告配合,将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林女士名下。

 

  法院认为,原告林女士出具给邹先生的公证委托,其形式虽系委托书,实质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原告虽有将讼争房屋公证委托给邹先生的行为,但并没有出售讼争房屋的意思表示,其公证委托的目的是用于借款的担保。邹先生无权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变卖讼争房屋以获得债务清偿。

 

  此外,苏先生不是善意取得该房产。第一个疑点是,双方也不约定逾期交房如何处理,即使过了交房时间2年多了,苏先生也不主张收房,这明显有悖常理。第二,购房款的收款收据,经权威部门鉴定,签订的日期是近期补签的,证据不给予采信。第三,没办法证明苏先生购买该诉讼房产前有实地看房,对方也知情。

 

  □提醒

  以委托公证

  作为担保对双方都有隐患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林丰阳律师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借款人为了借款而将自有住房办理委托公证作为担保,这种方式对双方都有很大隐患。一方面,出借人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出卖委托人的房产用于抵债,此时作为委托人的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必然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委托人可以单方随时撤销、变更委托书,让受托人手中的委托书变成一张废纸,出借人无法在其不还款时实现卖房抵债的目的。林丰阳认为,以借贷为目的的委托书公证风险大,须谨慎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此外,被侵害的产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房产的权属交易,防止房屋产权被再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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