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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共有房产 避免只与一人签合同

发布时间:2015-01-09  来源:闽南房产网  

  最近,市民朱先生购买一房产。因出售的房产是一家三口共有的财产,但只有一人代表在购房合同上签字确认,让朱先生很不放心。为了解除顾虑,朱先生要求对方所有权人在合同上补签名,但卖房人不理会,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最终走上了法律诉讼的途径。

 

  共有财产仅一人签约引顾虑

 

  朱先生表示,去年8月份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和房东黄先生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并交了10万定金。根据合同约定,购房款分两次支付,支付完后交房。在第一次支付房款的日期快到时,朱先生就约黄先生和家人一起到中介公司,当面交付第一期的房款,并完善合同的相关事项。朱先生称,由于交易的房产并不是黄先生一人独有,是黄先生及其妻子和孩子共有财产,但房产交易合同上只有黄先生一人签字。虽然在交易的时候,黄先生有告知这套房产的产权情况,并在合同上注明家人都同意出售该套房产,但朱先生还是有顾虑,想让黄先生的家人在合同上补签名字,以免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但黄先生却不理会,不到中介公司现场领购房款,完善合同。朱先生认为,黄先生变卦,不想卖房,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双倍定金。而黄先生认为,他一家人从未有不同意售房的意思表示,而且合同并未约定他要到中介处收款的附加条件,也不存在朱先生必须当面付款客观情况,没去中介公司领购房款并没有违约。而是原告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购房款,已经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更不存在双倍返还的问题。

 

  尽量要全体共有人同意

 

  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双方都存在过错,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卖方返还购房定金。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且讼争房产的其他共有人即黄先生家人也对该协议予以确认,并同意按照该协议履行,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的。

 

  因讼争房产是黄先生一家三口共有的财产,但《房产买卖协议》只有黄先生签字,朱先生出于对协议未来履行情况的顾虑,要求另两名共有人出面确认协议效力,并无不妥,但黄先生未采取任何措施,而只是要求朱先生依约付款,存在一定的过错。然而,毕竟诉争房产是属于黄先生一家三口的,他们之间的关系特殊,朱先生在没有证据证明黄先生一家先行违约的情况下,逾期不支付购房款,理由并不充分,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认为,对于《房产买卖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买卖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不可简单归责于一方。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林丰阳律师表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本案中,讼争房产系卖方黄先生一家三口共同共有,当卖方的儿子和配偶不同意将讼争房产出卖过户给买方,并对卖方黄先生代理买卖的行为提出异议时,买方的权益将存在受到损害的风险。

 

  林丰阳提醒,当买卖的房产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时,买方可以要求全部权利人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或由卖方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若出现本案的情形,且因黄先生不具有完整的处分权致使房屋产权不能转移时,朱先生可以要求出卖人黄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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