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林先生购买一套二手房时,和房东签订了定金协议,交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但到了约定办理两证过户时,房东反悔不同意卖房,以只签订定金协议而不是买卖合同为由,愿意双倍返还定金,但拒绝销售这套房子。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最后闹上法庭。这起买房纠纷,法院判定双方所签订的定金协议就等同于购房合同,判房东违约,支持林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定金协议中有关房屋买卖过户约定的主张,把房子过户到林先生名下。
为了卖高价 房东反悔不卖房
买家林先生称,去年,他在房产中介所的介绍下,决定购买房东洪先生在市区某小区的一套30多平方米的单身公寓。双方签订定金协议,约定以26万元的价格成交。双方约定定金为1万元,一星期内预付20万元首付款,剩余房款在2个月内办理两证过户当天,一次性支付给洪先生。协议约定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若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
林先生表示,签订定金协议后,他就按协议约定在定金协议签订的当日支付了1万元定金,过后又支付了20万元首付款,对方也依约把房产交付使用,也提供了相关房产材料。但让林先生没想到的是,到了约定办证过户的时间,洪先生却反悔不卖了,愿意以双倍的定金赔偿给林先生。房东洪先生称,双方签订的是定金协议,并不是购房合同,虽然毁约但根据约定双倍返还定金,符合定金协议约定。
不过,林先生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约定。林先生称这套房子是学区房,是为了孩子上学买的,房东现在反悔,影响到孩子的就学。林先生了解到,房东反悔主要是有人出价30万元购买这套学区房,是房东为了卖更高的价格而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交易照常 卖方须继续履行办证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定金协议虽名称是定金合同,但内容包括了房屋坐落地址、室号、面积等基本状况、房价款、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条款,已基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其实质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买方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交付相关房产材料。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而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
法院认为双方定金协议签订时,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买方。
律师提醒 合同性质根据内容来定
本案争议焦点是定金协议是否就是买卖合同。对此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洪亚斌律师认为,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看待合同的性质不仅看合同的名称,还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双方的签约目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认定。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双方签订的名称是定金协议,但在协议内容上不仅包括了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了房屋坐落地址、室号、面积等基本状况、房价款、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条款,具备买卖合同的完整合同要素。同时,对于协议,双方不但履行定金条款内容,而且履行了支付首付款、交付房屋与相关房产材料等协议约定的定金条款以外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