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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石结构房屋改造 三类石头房不予就地翻建

发布时间:2014-05-06  来源:闽南房产网  

  《南安市石结构房屋改造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昨日出台。

  《意见》明确了三类石结构房不予就地翻建,但无力异地建设或加固改造的住房危困户,若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经申请批准可以就近安排入住保障性住房,原房屋由镇、村征收补偿后拆除。

  《意见》就改造方式、资金来源、改造优惠政策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种改造方式多项优惠政策

  南安石头房有三种改造方式:成片改造、就地翻建、加固改造。改造资金主要以村民自筹为主,镇村筹集为辅,市财政适当补助,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

 

  四种办法应对不予翻建

  不予就地翻建的包括:市区、城镇规划区、市级产业基地(工业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零散分布石结构房屋;已纳入近期改造计划(或规划)区域;或属于规划道路控制区。

 

  不予就地翻建,但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的处理办法:

  可由市、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场评估价格(或参照附近片区改造实施方案)征收补偿、就近安置后拆除;

  可按程序申请异地建设,异地建设的原则上不得移至道路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上道路两侧区域。异地建设按程序申报审批后,原房屋自行拆除、土地交由村(居)委会收回,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方可开工建设;

  或由业主自行加固改造,如业主属于住房危困户无力异地建设或加固改造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就近安排入住保障性住房,原房屋由镇、村征收补偿后拆除。

  不予就地翻建,且不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的,由市、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场评估价格(或参照附近片区改造实施方案)征收补偿后拆除。

  涉及市、镇本级的成片改造项目,收取的规费征收后全额返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优先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和村庄规划费用补助。

  如是乡镇、村庄的成片改造项目,建设用地挂牌出让后的收益部分原则上全额返还,优先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

  5年内零散分布的石结构房屋完成就地翻建改造和加固改造的,除国家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规费以外,一律予以减免。

  对于市区、城镇规划区近期改造区域内的零散分布的石结构房屋,经批准允许其就地加固改造或经批准可以就地翻建,但确因经济困难无加固改造能力或翻建能力的,经申请批准就近纳入保障性住房安排对象。

  符合“农村危房困难户”、“造福工程”、“残疾人安居工程”、“二女户安居工程”等申报条件的村民,根据各相关部门政策要求优先解决用地、优先安置进入住宅小区、优先给予补助。

  改造过程中涉及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二女户、因灾返贫”等特困户,按照“安居工程”对应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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