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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7月试运行公积金跨行还贷 尚无法办理商转公

发布时间:2014-03-31  来源:泉州晚报  

  泉州市将从2014年7月1日起试运行公积金跨行逐月还贷业务。3月27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黄金顺掌线对这一群众关心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黄金顺表示,省住建厅、省系统开发小组等已进行“跨行逐月还贷”业务的开发测试,测试工作将于6月底前完成,7月1日起试运行跨行逐月还贷业务。该中心正在密切关注此项工作,争取尽快解决“跨行逐月还款”问题。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有三种

  据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是指名下已有一套普通自住住房或已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同时本次购买的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公积金缴存职工。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况:一、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二、名下无房产但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三、名下仅有一套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现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符合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泉州尚无法办理“商转公”

  有读者问,泉州是否可以办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黄金顺表示,目前泉州尚无法办理“商转公”业务,其主要原因是:

  (一)符合“商转公”条件的人群难以界定。部分职工购房时选择商业性贷款而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主要原因是这部分职工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商转公”业务存在着诸多对申请人不利因素。一是提前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时,借款人需自筹资金或通过担保公司垫付部分资金,将会损失存款利息或支付高额的担保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二是申请人结清商业性购房贷款后,办理“商转公”时还需承担房屋评估费、税费等相关费用,大大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

  对于先前已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职工,建议可以采取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部分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从而减轻还贷压力。

 

  提取额度不超个人余额80%

  为积极应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2013年12月9日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除购买、建造普通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房款申请提取、销户类提取、转移类提取和逐月冲还贷提取这四类业务外,其他提取业务的最高提取额度均不得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公积金不能作为首付款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办理公积金提取时,应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不少于总购房款30%的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所以,职工要以自有资金支付首付款后,开发公司才能开具购房发票,才具备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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