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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部级办公用房 禁超54平方米

发布时间:2014-11-28  来源:新华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据介绍,这一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不得配套建设

  大型广场与公园

 

  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

 

  不应建成

  低层或超高层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方面,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卫的地点。

 

  建筑标准方面,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得高于2层,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市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240平方米,县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20平方米,乡级机关则不能超过县级机关的标准。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方面,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解读

  基层干部

  办公面积增加

 

  此次印发的标准是在1999年颁布的标准之上进行修订的,根据新规,各级基层工作人员的办公用房面积普遍增加。

 

  中央机关方面,处级办公室的使用面积由9平方米增加到12平方米。

 

  省级及直属机关方面,正厅(局)级干部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从原来的24平方米增加到30平方米,副厅(局)级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从原来的18平方米增加到24平方米,正处级干部由12平方米增加到18平方米,处级以下干部从6平方米增加到9平方米。

 

  市县级机关各个级别办公人员办公用房均比原标准有所增加,其中,市级正职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县级正职由20平方米增加到30平方米,市级直属机关正局(处)级与县级副职由12平方米增加到2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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