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安国土告字[2015]8号)
安国土告字[2015]8号 2015-3-10
经安溪县人民政府批准,安溪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 挂牌 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15年03月10日 至 2015年04月06日 到 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幢20层国土资源局2010室 获取 挂牌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15年03月10日 至 2015年04月06日 到 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幢20层国土资源局2010室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04月06日17时0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5年04月06日18时0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在 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幢19层国土资源局会议室 进行。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为:
2015-11 号地块:2015年03月30日08时00分 至 2015年04月08日17时00分 ;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相关要求说明:具体的用地范围、规划要点及建设要求按安溪县住建局下达的《关于安溪县参洋片区D-02-17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安建〔2014〕284号)执行。
(三)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四)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或以已成立的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新成立的公司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由我局与新公司或已成立的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五)本次挂牌设有政府保留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等于或高于政府保留价)确定竞得人。
(六)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情况、具体要求,请参阅《挂牌出让须知》和其他挂牌出让文件。相关挂牌出让文件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安溪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幢20层国土资源局2010室索取;
(七)竞买申请人须在报名截止前将竞买保证金汇入我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须到账且到安溪县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办事大厅二楼国土局窗口开具竞买保证金缴款凭证),并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幢20层2010室办理报名手续;
(八)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符合申请条件的,我局将确认其竞买资格;
(九)本次挂牌不组织统一踏勘,如需我局协助,请提前联系;
(十)挂牌期间接受竞买人书面报价。挂牌时间截止时,现场如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转入现场拍卖,通过现场举牌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挂牌地点:安溪县国土资源局会议室;
(十一)竞得人应自成交之日起6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全部支付出让金的,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缴款额的1‰加收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十二)竞得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建设周期18个月,出让成交后,应按每亩5万元的标准缴纳项目开发建设履约保证金;
(十三)竞得人自约定建成之日起,每年度在安溪境内缴纳税收须达到80万元以上,出让成交时,应缴纳25万元的纳税保证金,如从自约定建成之日起连续三年中任何一年未达到纳税要求,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四)缴交竞买保证金账户:
客 户 名:安溪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安溪支行
帐 号:153300100100012991
(十五)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后再提出申请,申请一经受理,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十六)联系人、联系电话
王先生 0595-23234662 13860736265
吴先生 13599239616
(十七)我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幢20层国土资源局2010室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3860736265
开户单位:安溪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安溪支行
银行帐号:153300100100012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