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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利好!泉州丰泽买房最高补贴1.5%

发布时间:2016-08-30  来源:闽南房产网  

  打算在泉州丰泽区买房的市民,有好康拍报!海都记者昨日从丰泽区政府获悉,《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已经正式下发,为市民购房提供诸多优惠新政,包括财政补贴、子女入学、公共服务等多方面,借力去库存提升宜居度。

 

  目前,泉州多个县(市、区)均已出台相关政策,本报也为大家收集整理出来,有意购房的读者可收藏。

 

  企业团购办公房

  员工子女读公办校

 

  对绝大多数购房者来说,小孩入学是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丰泽区针对不同的情况,明确给出4条优惠。

 

  一是购房人。区教育局凭备案购房合同,按就近原则安排购房人子女,在公办小学入学。

 

  二是企业员工。企业一次性团购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品房(含商业、办公用房),可向区教育局协商解决企业员工子女入学问题,区教育局根据需求,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公办小学。

 

  三是新片区。丰泽区实验小学潘山校区将于秋季投用,泉州市海滨小学扩建校区、丰泽区第三实验小学城东校区、丰泽区第二实验小学东海校区分别计划于2018年、2019年、2020年投用,各相关房地产开发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及时与区教育局联系,协调解决购房者子女入学事宜。

 

  四是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购买商品住房后,若未迁移户籍,教育部门凭居住证和备案购房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如果该片区有学校且学位额充足,由区教育局安排其子女在片区内学校入学;如果该片区内有学校但学位额不足,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安排就近入学。

 

  SOHO转做住宅

  子女也能就近入学

 

  除了新建商品住宅,随着城市的发展,不少商业、SOHO,也成为购房者关注的对象,丰泽区也提出两条新政策进行扶持。

 

  一是有厨房、卫生间等的商业、SOHO,按照实际使用功能收水电费,不再硬性为商业用水、用电。另外,在技术和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部分办公用房可以引进燃气。第二是明确作为住宅的,取得产权证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区教育局视同片区生源,安排购房者子女(1个名额)就近入学

 

  □小贴士

  各县(市、区)购房优惠

  鲤城:两个时段补贴不同

 

  第一阶段是2月1日至4月30日,其间购买的首套房、首改房(不含别墅二手房),144平方米以下享受购房总额1.5%的财政补贴,以上补贴2%。第二阶段是5月1日起至7月31日,补贴比例分别调为1%和1.5%(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方案中未明确补贴领取截止时间,详情可咨询相关部门)。

 

  晋江:本科生买房补贴3万

 

  第一阶段是1月1日至3月31日,其间购买的首套房、首改房(不含别墅二手房),144平方米以下享受购房总额2%的财政补贴,以上补贴2.5%。第二阶段是4月1日至6月30日,补贴比例分别调为1.5%和2%(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方案中未明确补贴领取截止时间,详情可咨询相关部门)。

 

  首改房认定有所放宽: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

 

  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留学回国人员,取得学位证书5年内在晋江购买首套商品房的,晋江市财政按照学士3万元、硕士5万元、博士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惠安:住宅最高补5%

 

  今年8月1日至明年2月28日,在惠安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不含独院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车库、车位、储藏间、二手房等)的单位和个人,可享受购房总额5%的财政补贴。购买新建店面、商铺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可享受一层500元/平方米,二层及二层以上300元/平方米的补贴。

 

  石狮:补贴持续至10月底

 

  石狮于4月28日印发相关通知,自文件执行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一手商品房作为首套房、首改房,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可享受购房款总额3%的财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首套房(低层住宅除外),补贴为2.5%,144平方米以上的首改房(低层住宅除外),补贴为2%。

 

  泉港:买住宅奖励金达8%

 

  泉港的优惠力度最大,且对可能出现的“骗补”作出防御性规定。

 

  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泉港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区财政发放的购房奖励金,为商品房成交备案价8%,购买新店面、铺位、商铺等商业用房,奖励一层500元/㎡,二层及以上300元/㎡。奖励金的申请时限截至2017年2月28日,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优惠措施出台前,已经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在优惠期间注销合同备案,由原购买人或其家庭成员重新备案的,不享受优惠政策;已申领购房奖励金的购房者,一律不得办理退房。如果因纠纷被法院解除买卖合同的,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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