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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小产权房惹上官司 因房价上涨开发商要“收回”别墅

发布时间:2017-08-14  来源:海峡导报  

  购买小产权房有哪些风险?近日,市民王先生及其妻子张女士向导报记者反映,他们夫妻二人因购买了一栋小产权别墅,打了好几年的官司。

 

 

­  原来,王先生及其妻子张女士二人于十多年前在厦门岛内买了一套只有使用权的小别墅,当时房价不高,一栋别墅仅售55万元。然而,等到王先生夫妻二人装修入住多年,房价已经上涨多倍之后,开发商却说“合同无效”,要收回房产。

­  虽然,这起案件开发商二审输了没有讨回房产,但是,法律专家提醒说,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只能保护买房人的合同利益,并不能推定买受人取得了房子的物权。在现行的制度下,“小产权房”仍然难以取得登记,之后遭遇到拆迁赔偿、房子抵押、房子赠送、继承等,都难以得到现行法律的可靠保证。

 

­  遭遇:入住别墅多年后,开发商要“收回”

 

­  “从签订合同到现在,房子价格上涨多倍。开发商现在要收回,还想以原价拿回去,这是不讲诚信!”王先生说,即使开发商想要解除合同,那也应该重新估价,怎能按原价收回去? 据王先生说,他是2001年时看到了一则别墅出售的房产广告,经了解后他和妻子张女士都非常满意。当年6月,王先生的夫人张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以55万元的价格购得一栋别墅,还有其附属储物间、屋顶露台、花园、车位,不过都是只有使用权。依据合同约定,次年1月1日交房。

­  购房前,王先生了解到,自己所买的别墅所在的地块原属当地村委会,实际上是俗称的“小产权房”。因此在签订合同时,王先生没有要求开发商出具相关权利证书,但双方签的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是“房屋使用权”。

­  交房后,王先生本以为可以就此安心地享受别墅生活了,可没想到到了2015年,自己平静的生活忽然被打破了。据王先生说,两年前开发商提出,当初双方签的转让合同无效,要将别墅原价收回。

 

­  争议: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吗?

 

­  因当年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是张女士,2015年12月,开发商将王先生的妻子张女士告上法庭,诉讼请求确认当时签订的《转让合同书》无效。

­  当时,开发商起诉认为,讼争合同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  不过,王先生的妻子张女士反驳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转让必须到政府登记,没有登记就不能算是所有权的转让,只能算是使用权转让,而使用权转让是合法的。

­  这一案件历经两审,最终,去年6月份,厦门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张女士与原告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驳回了原告开发商的诉讼请求,张女士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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