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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益图书柜玻璃割伤男童 社区和物业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20-06-16  来源:泉州晚报  

公益图书柜玻璃割伤2岁男童 谁之责

法院:社区和物业需赔偿8万多元

  社区居委会在小区活动中心内设置图书柜,供居民无偿借阅。2岁男孩小星(化名)到活动中心玩耍,不慎被书柜的玻璃割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日前,丰泽法院一审判处社区、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小星各项损失合计8万多元。

案情 2岁男孩被图书柜玻璃割伤

  2018年9月20日早上10点多,保姆林某带着2周岁的小星到丰泽区某小区内的活动中心玩耍。活动中心属于小区物业公司管理,内设休息室、乒乓球室等。活动中心的角落还设置了一个阅读书柜,是社区设置的公益项目,书本也由社区提供。不过,在设置一段时间后,整组铁皮柜玻璃门存在两处明显裂痕。

  当天上午10点39分许,小星在图书柜下面玩耍时,被破裂的玻璃割伤,导致左臂、鼻子、嘴唇等处受伤出血。

  在其他业主帮助下,小星被送至医院就诊。小星在医院治疗13天,花费1万多元。经鉴定,其所受伤情为十级伤残。

  在多次要求赔偿未果后,小星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告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7万多元。

  经物业申请,社区居委会、保姆林某以及物业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争议 图书柜到底由哪方管理

  庭审期间,物业公司辩称,图书柜由社区居委会设置,社区为图书柜的管理人,负有及时维修、确保图书柜安全运行的责任。割伤小星的铁皮柜因未及时维修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因此社区应作为赔偿责任主体。保姆林某负有照顾小星的义务及责任,但未尽到看护的职责,存在过错,小星的父母未尽安全提醒责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社区则认为,事故是因保姆林某未能尽职,将小星带入非儿童活动场所,造成小星拍打书柜的玻璃间接引发的,林某明显存在过错。图书柜由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

  此外,物业公司和社区都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林某则未到庭答辩。

判决 社区和物业共同赔偿8万多元

  经法院查明,2018年9月20日上午10点多,林某带着小星进入小区活动中心,小星在玩耍时被该活动中心内摆放的装有玻璃门的铁皮柜上的玻璃割伤,导致左前臂软组织挫裂伤、左前臂尺神经挫伤、鼻部软组织部分缺损、上唇周软组织挫裂伤。图书柜是社区安置在小区内,供居民无偿借阅的图书柜,图书柜的日常交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丰泽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权利依法应当受保护。物业公司应对进入图书角的铁皮柜等活动场所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所能管理、控制的活动范围因未尽到保障义务,而致小星在玩耍过程中遭受来自该铁皮柜的伤害,物业公司构成间接侵权人。社区居委会提供该铁皮柜虽为无偿的公益活动,但作为提供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林某在看护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因她与小星的监护人存在雇佣关系,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承担,基于小星未对雇主提出赔偿诉求,该部分责任由小星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应承担物业公司相应的赔付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处物业公司赔偿小星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9200多元,保险公司承担其中46800多元;社区赔偿相关费用32800多元。(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张丽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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