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6月2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8,电话:2893032,传真:2893012)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xmrdcjw@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5月18日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草案)
现对《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经与会业主依法表决通过,但不足法定票数的,可以将会议表决事项及表决情况书面送达未与会业主。未与会业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回复。规定期满,应当将未与会业主回复情况进行公告。未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与会多数业主表决意见。”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
六、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将“逾期不改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并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八、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删去第一款、第三款中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本修正草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