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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买到“凶宅” 买主起诉要退房

发布时间:2025-07-24  来源:海峡导报  

  买房买到“凶宅”引发纠纷,怎么办?一方说:“这房子是‘凶宅’!我不要了,我要解除合同,你们把15万元退给我!”另一方说:“我这套房子才卖你同地段房价的一半,你买房的时候不好好考虑,现在还想反悔,没门!”买到“凶宅”的小胡和卖方老李吵得不可开交,法院要如何解决群众的安居难题呢?近日,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半价”买到一套房

  签约后才知是“凶宅”

 

  此前,小胡计划在公司附近给自己买一套房子。在中介小刘推荐下,小胡看中了一套离自己公司步行路程10分钟的二手房,而且这套房的售价还不到同小区其他房源挂牌价的一半。

 

  很快,小胡就与卖方老李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15万元购房款和中介费。

 

  合同签订不久后,小胡偶然从其他中介那里得知这套房子里曾经发生过租户自杀事件,老李也承认自己是因此才从上一任房主处低价购入这套房产。

 

  得知此事后,小胡惴惴不安,向老李和小刘要求退还购房款和中介费,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诉至法院。他说:“房主和中介故意欺瞒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实,导致我在不知情情况下买到‘凶宅’,我要求撤销合同并且退还购房款和中介费。”

 

  法院介入调解

  房主和中介同意退款

 

  法院立即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类型,依托“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将该案交由厦门市住建局调解团队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考虑到该案涉及中国社会传统习俗中的“凶宅”,调解员在调解法官指导下,初步确立了“三点突破法”开展调解工作。

 

  第一,找准关键矛盾点,锁定核心争议。调解员阅卷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明确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凶宅信息未披露”导致的合同信任基础被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签订合同时隐瞒重大瑕疵可能构成欺诈,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索赔。据此,调解员开展释法说理,向房主和中介警示法律风险。

 

  第二,把握情感共鸣点,激发诚信意识。考虑到本案中中介公司存在故意隐瞒行为,调解员通过列举中介公司因对房屋真实情况未尽审查义务遭到行政处罚、导致经济利益和品牌口碑双双流失的案例,建议中介公司规范行业交易行为,并在调解过程中宣讲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寻求利益平衡点,设计解决方案。针对小胡明知该房售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仍然购入,调解员提示他在购房前应详细调查了解房产情况,积极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最终,房主老李和中介小刘同意退还购房款和中介费,矛盾纠纷得到了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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