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房产网讯 日前,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试行土地登记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及土地登记人员的16种过错,给予追究责任,同时,对其中10种情形加重处罚。
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土地登记岗位、效能告诫、行政警告、记过、开除公职等处理。有赔偿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和本人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明确,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土地登记人员有16种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其中,包括因不作为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裁定或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暂缓办理或者超规定期限未予办结并受到投诉,经查属实的;擅自更(涂)改土地登记内容的;协助土地登记申请人伪造虚假权属来源证明或材料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给国家和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此外,《规定》明确,有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办理土地登记的;
因索贿受贿违法违规的;
多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错漏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而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违法行为发生后,隐瞒事实真相,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用其他手段阻碍行政监督的;
对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或未依法足额缴纳需由国土资源部门把关的各种税费,而予以土地登记发证的;
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仍给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