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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收费 严禁民办学校违规收费

发布时间:2018-02-22  来源:闽南日报  

  近日,漳州市教育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和收费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18年秋季新生招生起,各民办中小学校必须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严禁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严禁招收计划外学生和寄(借)读生。

  严格执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

  根据《通知》,从2018年秋季新生招生起,全市中小学校(含公办、民办)必须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严格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原则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对于外出寄(借)读的学生一律取消学籍档案(除了本校教师子女、征地协议生和集团内学校交流生外)。对于违反规定招收计划外学生和寄(借)读生的民办中小学校,将从下一年度起,扣减该校招生计划50名,情节严重的学校扣减招生计划100名,对于继续顶风违规的学校将进一步扣减招生计划并取消当年学校及校级领导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暂停学校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管理和教研会议、活动。对允许学生到其他学校(含公办、民办)寄(借)读的公办学校校长和相关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组织对现有寄读生进行劝退

  各民办中小学校可在符合办学条件前提下招收本校教师子女、征地协议生和集团内学校交流生三类学生,其中所收集团内学校交流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的10%,并在今后逐步缩减比例,但在收费方面必须与本校招生计划内招收的正常学生一视同仁。这三类学生的名单和学籍所在学校等基本信息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全市中小学校必须对现有在校生外出寄(借)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并组织对现有寄读生进行劝退,请其尽快回学籍所在学校就读。

  严禁民办学校违规收费

  《通知》同时要求民办学校必须严格规范收费项目、标准和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在实施我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之前,各民办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违规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助费、赞助费、择校费、充值卡等任何费用。

  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必须按照“价格服务进校园”的要求,发布校长公告,设置统一格式的专栏,在招生录取通知书和校内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和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今后,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和收费行为管理,每年开展招生和收费“双随机”专项执法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的民办中小学校进行公布和处理。对阻挠专项执法检查的学校,一律按照违法违规学校处理。如在年检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取消当年学校及校级领导各类评优评先资格;缩减招生计划;若是属于教育集团,其举办者不得在漳州新办民办学校或并购其他民办学校,并取消其教育集团内所有学校及校级领导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其教育集团内所有学校学生转入指标等。(记者陈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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