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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加名字专家建议结婚婚前做好约定

发布时间:2014-09-02  来源:闽南房产网  

  媒体记者从某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营业大厅看到,有父母陪着孩子来办房产证的加名手续。办事人员说,自从8月13日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来办理这项“加名”业务的市民和之前的差不多,并不见有迅猛增长之势。该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政策指导处的黄副处长说,杭州人总体反应还是比较平静的。

  在黄处长的案头,不仅有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从“19楼”上找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宁波受理的第一个案例。学法律出身的黄处长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社会反响比较激烈。其实很多规定是早就有了。一味地为妇女抱屈并不理性。如果普通百姓对此感兴趣,不妨研究下这第一案。该案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女方并不吃亏,还获得了房屋增值部分的赔偿。

  司法解释中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黄处长说,现在房价高企,大多数年轻人只能选择贷款按揭买房。贷款还清之前,是不能办理变更登记的。稳妥起见,可以去公证处办理“婚前协议”,或是双方就财产的出资、归属立个约定。“先小人后君子”,不用心里揣个疙瘩过日子,万一日后婚姻出现问题,双方的权益能得到维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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