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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5年未过户 原房主再次“卖”房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5-04-10  来源:闽南房产网  

  5年前,杨先生在市区向陈先生买了一套二手房居住,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住了5年后,竟然有人上门要房子,这让房东杨先生很意外。原来陈先生在杨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与吴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杨先生居住的房屋以51万元的价格再次售卖。法院近日判决陈先生第二次卖房无效,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房子居住5年 竟被原房主卖掉

 

  在自家房子里住了5年,突然被人要求搬出房子,面对这种“晴天霹雳”,杨先生将陈先生和吴先生一同告到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与被告陈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杨先生称,2010年12月10日,陈先生与他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4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陈先生位于市区某小区一套住房。协议签订后,杨先生按协议约定支付了房款,陈先生将房屋交付给了杨先生。根据合同约定,在陈先生取得房产证时,应协助杨先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5月陈先生取得房产证,但一直未为杨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2015年年初,陈先生在杨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吴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杨先生居住的房屋以51万元的价格卖给吴先生。吴先生拿着购房合同上门要求杨先生腾出房子,让杨先生感到意外和愤怒。

 

  及时过户 消除风险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被告陈先生与吴先生,二人以明显低于评估价的价格成交房屋,且吴先生购买房屋并未进入房屋了解该房的建筑质量、房屋结构、装修状况等,仅看房屋的外观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推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被告吴先生与陈先生双方的买卖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与杨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但陈先生一直未为杨先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杨先生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陈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杨先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否则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提醒,应尽量选择两证完整且可以马上办理过户的房产,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产生风险。确需购买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子时,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一个具体的时间内办理房产证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对方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同时,留一部分尾款,等办理房产过户时再支付,这样购房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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