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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遭产权纠纷 仍需履行购房合同约定

发布时间:2014-09-05  来源:闽南房产网  

  花了55万元,买了一套学区房,但没想到合同签了,钱掏了,过户登记却一波三折。因为这套学区房是继承的房产,有两位继承人,就是因为两位继承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导致过户的时间一拖再拖。近日,这起纠纷的当事人丁先生就把房东告上法庭,要求房东立即协助其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为了保证在判决后够顺利执行,丁先生还申请了房屋财产保全。

 

 

房东遭产权纠纷 仍需履行购房合同约定

 

  付了房款

  迟迟不能过户

  去年10月20日,丁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了赵先生的房屋,建筑面积69.2平方米,成交总价为人民币55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书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协议约定,要是在2014年1月5日前因一方原因仍无法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则守约方有权解除该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在履约过程中,赵先生并没有根据约定在2014年1月5前,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对此,房东赵先生向丁先生进行解释,因这套房子是继承的遗产,不是他一个人的,可能还需要一些时间才能过户,要求推迟一个月办理过户手续。

  但一个月过后,还是没能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于2014年4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于2014年5月6日前,赵先生协助丁先生办理所购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该《补充协议》与2013年10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然而,重新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房屋交易过户登记手续依然没有办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丁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其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在法院判决前对诉讼房屋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判决原房东违约限期履行义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这套交易的房子原产权人是赵先生的父亲,原产权人去世后,赵先生与其弟弟就房子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解决。去年6月份,法院作出判决,房子由赵先生继承,但赵先生要用货币补偿其弟弟25万元,在25万元约定款项到账后30日内,其弟弟协助赵先生办理继承过户登记手续。但赵先生并没有按照判决向其弟弟支付补偿款,所以房子还没登记到赵先生名下。

  法院认为,本案讼争房产此前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赵先生继承,因此赵先生与丁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据《房屋买卖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双方同意于2014年5月6日前由被告赵先生协助原告办理所购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但是被告赵先生至今未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明显构成违约。

  对于赵先生提出房子是继承的,并不是故意拖延,要求再延迟一段时间办理过户的请求被法院驳回。法院判决被告赵先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丁先生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时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余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房东自身原因造成

  需承担责任

  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洪亚斌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赵先生已通过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只是未办理物权登记到其名下,但不影响其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利,所以赵先生与丁先生之间关于讼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丁先生起诉法院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有法律依据。

  而赵先生与其弟弟之间的继承纠纷与本案无关,被告赵先生未按判决书向其弟弟支付钱款,导致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被告赵先生自身的原因,与丁先生无关,赵先生不能以此来作为迟延履行买卖合同的抗辩理由。

  但讼争房屋要办理过户登记到丁先生名下,还需赵先生履行与其弟弟之间的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其弟弟协助赵先生办理继承过户赵先生名下的登记手续,之后再过户给丁先生。若赵先生逾期不能尽到上述义务,丁先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先生若仍不履行,可能面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法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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