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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旺季来袭 别在购房合同上栽跟头

发布时间:2014-11-07  来源:闽南房产网  

  闽南房产网讯 进入9月份以来,在泉州楼市释放出的新政利好以及多种类型购房优惠的集中刺激下,不少购房者已经择机出手买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买房潮的来临,本报购房热线通的读者咨询及投诉问题也在升温。其中,因合同问题导致的纠纷成为高发问题。

 

  近日,记者走访丰泽工商12315了解到,近期的买房投诉纠纷相比前几个月增加了不少,其中,因购房合同问题导致的纠纷比较常见。

 

购房旺季来袭 别在购房合同上栽跟头

 

  交了首付款 购房合同却迟迟未签

  律师提醒:事先进行书面约定并保留证据

 

  泉州市民黄先生近日来电讲述了他的买房苦恼。据黄先生介绍,他于今年中秋节期间在洛江一项目购买了一套105平方米的房源,总价98万元左右。在没有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下,他付了49万的首付款。当时,销售人员告诉他2天后来签合同。可是,过了两天,销售人员告知黄先生,因房管局系统原因,签合同的时间得推迟。就这样,一推就推到了现在还未签合同。最近,销售人员又告诉他,由于房屋在建抵押,所以还要再等一段时间才能签购房合同。

 

  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那刚表示,购房者要弄清楚当时为什么没有签订合同,标的物是否有确定清楚,例如是否已经确定交易的是哪一层、哪一套的房子,如果标的物已确定,购房者又已经付款,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事实也已经生效。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所售房屋已经抵押这类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计刚霞也表示,如果双方有签订协议,可以按照协议约定来解决纠纷问题。如果没有签订协议,可以要求返还首付款。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合同不能签订,有过错一方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于那刚与计刚霞提醒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要事先到房管局等部门查看清楚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房屋是否被抵押等情况。如果支付款项,需保留凭证,且需进行书面约定付款及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期限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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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挑高房源 心目中的5.4米成了5.3米

  律师提醒:看清合同再签字

 

  最近,泉州市民封先生向丰泽工商12315投诉。据其介绍,他在泉州购买了一套挑高5.4米的房源。当时,他看到开发商的宣传广告册上宣传楼房挑高5.4米。可是,等签完购房合同后,封先生发现,合同上注明的房源挑高为5.3米。这让他十分气愤,认为自己被骗了。

 

  丰泽工商12315对封先生举报的这个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五证齐全,其宣传单上印有“本资料仅供参考,所示户型及建筑面积,最终以政府批文及《商品房购买合同》约定为准”。而该项目在一份说明中体现,宣传广告上宣传5.4米的挑高,系项目3#、5#宣传推广配套印刷资料,项目3#、5#规划层高及合同签署层高均为5.4米。而该项目广告宣传资料上并未体现项目所有栋的层高均为5.4米。

 

  于那刚表示,像封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一般情况下要自己承担损失。因为,购房合同是作为买卖双方交易的依据和凭证。封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就需要按照购房合同上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计刚霞提醒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购房合同是作为双方维护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因此,在签字前一定要看清购房合同。如果购房者本身对合同不了解,可以请专业人士陪同指导。

 

  被告知房源售罄 着急出手后追悔莫及

  律师提醒:买房前要仔细考量自己的需求

 

  市民李先生在城东一项目付了定金5万元。到了选房阶段,因为开发商告知楼层好的房源已经卖完,所以李先生只能遗憾地选择了一套自己不是很满意的房源。后来,李先生打听到,原来开发商还有很多好楼层的房源没卖出去,于是便萌生了要换房的想法。可是,最终却被开发商拒绝。李先生一气之下向丰泽工商12315投诉,认为开发商存在欺骗行为,要求退还定金。

 

  计刚霞表示,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如果对房源不满意,可以不买。李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如果交的是事先约定可以退还的订金,那么在还没有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退款。但是,如果是约定不能退还的定金,那么李先生就很难退回所支付的款项。

 

  于那刚表示,如果交的是定金,除非李先生能提供证据,如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明开发商当时曾经承诺好的房源已经卖完,而目前这些房源还未售出,才能退还款项。

 

  律师们提醒,在买房过程中,一定要看清楚房源情况、考虑清楚自己的买房需求再购买,不要盲目、冲动出手,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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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下列情形

  可追究开发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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